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VOCs回收怎麽做?
作者: 發布時間:2023-09-12 09:01:52點擊:4098
信息摘要:
2023年1月4日,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關於推進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將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作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的重要領域,協同推進油氣回收設施建設和運營,減少VOCs排放。
2023年1月4日,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關於推進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將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作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的重要領域,協同推進油氣回收設施建設和運營,減少VOCs排放。


載運原油的國際航行船舶,2020年1月1日及以後建造的150 總噸及以上的國內航行載運原油的油船、載運原油的內河油船,應配備VOC管理計劃,且VOC管理計劃是否經主管機關認可。
VOC管理計劃應根據國際海事組織製定的指南編寫,內容包括:裝載、航行和卸貨時的操作程序以確保VOC排放減至更低限度,考慮到原油洗艙產生的額外VOC的情況,指定負責實施該計劃的人員等。
油船VOCs治理主要是通過船舶安裝的一套回收係統實現,這套係統就是油氣收集係統。油氣回收是在進行油品裝船作業時,利用船上油氣收集係統和碼頭油氣回收設施,將揮發的油氣通過回收管路收集至碼頭後方的油氣回收處理裝置,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分離等方法進行處理。
①根據國際公約和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的要求,進入MARPOL公約締約國管轄的港口或裝卸站的國際航行液貨船和2020年1月1日及以後建造的150總噸及以上的國內航行的油船,應配備經認可的蒸氣排放收集係統。②根據《油品運輸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1—2020)要求:新投入使用的油船(150總噸及以上)自2021年4月1日、現有800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自2024年1月 1日,應設置密閉油氣收集係統和惰性氣體係統,油船油氣收集係統應將向油船發油時產生的油氣密閉送入油氣處理裝置。

標準《油船在港作業安全要求》(GB 18434-2022)明確在進行油氣回收操作時應符合《船舶油氣回收安全技術要求》(JT/T1346-2020)中的規定,將油氣回收推薦要求上升到強製標準。《船舶油氣回收安全技術要求》包括一般要求、設備設施要求、操作要求、人員培訓要求等內容,明確了對管路、測量係統、貨油艙溢出報警係統、超壓和真空保護係統等硬件要求,落實《船舶油氣回收作業的船岸安全檢查表》製度。依據《油品運輸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1—2020),采用紅外攝像方式檢測運輸工具油氣密封點時,不應有油氣泄漏,運輸工具油氣密封點泄漏檢測值不應超過 500 μmol/mol。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準氣體)對運輸工具油氣密封點進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