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起,國務院發布《關於推進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33 號),以此為標誌,我國開始逐漸加大對VOCs的關注度,拉開了VOCs全麵治理的序幕。目前,我國VOCs 監管文件主要有法律、政策和管理製度、技術規範和管理辦法,形成了VOCs 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管理製度體係框架。其中總結國內各地VOCs排放標準的大致演替進程如下:
從時間層麵講,1996 年實施的標準(GB16297-1996)限定NHCM 的排放濃度值不高於150 mg/m3(1997 年後新建企業執行120 mg/m3 標準),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為5 mg/m3。2001 年廣東省實施《大氣汙染汙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中,NHCM 有組織排放濃度限值為120 mg/m3,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為5 mg/m3。而上海市頒布《船舶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31/934-2015),NHCM 有組織排放濃度限值為70 mg/m3,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為4 mg/m3。廠區內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為10 mg/m3。同時,由於處理工序的差異,預處理NHCM 排放限值(50 mg/m3)低於塗裝段排放限值(70 mg/m3)。繼上海市發布的相對嚴格的地方VOCs 排放濃度限值後,山東、遼寧、江蘇等省的NHCM 有組織排放濃度限值為70 mg/m3,河北省NHCM 有組織排放濃度限值為60 mg/m3,天津市2020 年頒布的《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製標準》(DB12/524-2020)中,NHCM 有組織排放濃度限值為40 mg/m3,是目前國內最嚴格NHCM 排放限值。
從地域層麵講,東部地區的VOCs 排放限值明顯嚴於中西部。且在京津冀和長三角地區增加廠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目前,湖北省和廣西省沒有製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仍然使用《大氣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NHCM 排放濃度限值為120 mg/m3。而重慶市於2016 年頒布的《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 50/418-2016)中,NHCM排放限值仍較高(120 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