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在線監測運維市場化不當競爭和行業內卷的加劇,以及各地在線監測方麵執法檢查的深入,在線監測運維從業單位及排汙單位因在線監測工作重視程度不足、管理及運維不到位形成的在線監測不正常運行情況越來越多,那麽VOCs、汙水等在線監測不正常運行應該處罰多少錢呢?罰款的金額往往受違法情形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違法次數、社會影響、以及整改情況所決定。針對在線監測運維中出現的各種亂象及違法情形,邢台在線監測者說結合《河北省生態環境領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征求意見稿中相關要求,梳理在線監測違法行為處罰相關內容,以引起廣大排汙單位及第三方運維單位對規範化在線監測運維工作的重視。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處罰依據
第二十條 第二款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汙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汙單位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有關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
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第二十三條 款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所排放的水汙染物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汙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汙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監控等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汙染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行為:
(九)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汙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四十三條 款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商有關部門依法確定重點排汙單位名錄並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和本省有關規定以及相關監測規範安裝使用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障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向社會公開自動監測數據。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排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確定為重點揚塵汙染源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揚塵汙染物在線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揚塵汙染物在線監測設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