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廢氣采樣口不規範,能否認定為排放口設置存在違法情形?
作者: 發布時間:2023-11-20 11:09:44點擊:3911
信息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那麽,大氣汙染物排放口(以下簡稱為排放口)的規範設置具體有何要求?廢氣采樣口不規範設置是否可以認定為排放口不規範設置的環境違法情形?此外,廢氣采樣口的規範設置具體要求又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那麽,大氣汙染物排放口(以下簡稱為排放口)的規範設置具體有何要求?廢氣采樣口不規範設置是否可以認定為排放口不規範設置的環境違法情形?此外,廢氣采樣口的規範設置具體要求又是什麽?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款及《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款規定,排放口的設置規定包括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以廢氣排放口為例,《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總則》(HJ 942—2018)“排放口設置要求”明確:根據《排汙口規範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保局環監(1996)470號]以及排汙單位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有關排放口規範化設置的規定,填報廢氣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規範化要求。其中,廢氣排放口的整治包括如下要求:排氣筒應設置便於采樣、監測的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汙染源監測技術規範要求等等。此外,《環境保護圖形標誌——排放口(源)》(GB15562.1—1995)《關於印發排放口標誌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號)《排汙單位汙染物排放口二維碼標識技術規範》(HJ 1297—2023)分別規定了排放口圖形標誌、排放口標誌牌技術規格以及排放口二維碼標識等規範要求。依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口的設置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範要求,而《排汙口規範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總則》等文件均已明確排放口的規範設置包括了采樣口的規範設置要求。因此,廢氣采樣口不規範設置,應認定為排放口不規範設置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款、百條第五項予以處理。

以張家港市楊舍西城莊家廚坊伍號店訴蘇州市生態環境局環保行政處罰一案為例,參考《江蘇省排汙口設置及規範化整治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規定排汙口應符合‘一明顯、二合理、三便於’的要求,即環保標誌明顯;排汙口設置合理,排汙去向合理;便於采集樣品、便於監測計量、便於公眾參與監督管理。”莊家廚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也明確各排汙口應按《江蘇省排汙口設置及規範管理辦法》要求建設。但本案中,在原張家港環保局檢查時,莊家廚坊的油煙排放管道雖有淨化裝置,但其油煙排放口未設置采樣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款及百條第五項之規定,對莊家廚坊進行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法院一審、二審裁判均對此予以維持。
一是采樣位置的選擇,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麵急劇變化的部位,並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遊方向不小於6倍直徑,距上述部件上遊方向不小於3倍直徑處。
二是采樣孔的設置,在選定的采樣位置開設采樣孔,采樣孔內徑應不小於80毫米,采樣孔管長應不大於50毫米,不使用時用蓋板、管堵或管帽封閉。
三是采樣平台的設置,應為檢測人員設置采樣平台,確保有足夠的工作麵積使工作人員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麵積應不小於1.5平方米,並設有1.1米高的護欄,采樣孔距平台麵約為1.2—1.3米。
此外,還有進出口采樣點位置和數目等方麵的相關要求,不一一贅述。需要引起各類企事業單位重視的是,為貫徹環保法律法規,生態環境部於2023年7月1日公布實施了《排汙許可證質量核查技術規範》(HJ 1299—2023),明確了排放口規範化建設的相關要求,如排氣筒高度、出口內徑,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等均作為檢查要點列入了現場核查事項清單,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此高度重視,並及時組織開展排放口檢查,確保企業生產運營符合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