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藥工業是揮發性有機物(VOCs)及有毒有害汙染物的重要來源之一,為了管控並強化製藥工業汙染物的排放,及不少省市圍繞製藥行業製定並出台相關排放標準。2019年6月,出台《製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在此之前,不少省市出台地方標準,舉例而言,上海市於2010年便出台《生物製藥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DB31/373-2010)、浙江省於2014年3月28日發布《生物製藥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DB33/923-2014),於2016年7月14日發布《化學合成類製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33/2015-2016),河北省於2015年7月21日發布《河北省青黴素類製藥揮發性有機物和惡臭特征汙染物排放標準(DB13/2208-2015)》……伴隨著製藥工業的發展及層麵對工業汙染物排放要求的進一步嚴苛,各省市陸續製修訂了新的製藥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北極星VOCs在線匯總了現行製藥工業相關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標準(若有疏漏,敬請諒解),見表一所示。
製藥工業具有市場集中度低、企業規模偏小、溶劑使用品種多、無組織排放現象較嚴重、控製技術水平不均衡等現象。因而,再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內不少省市執行綜合排放標準《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以及《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而在國標《製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發布後,繼續執行新國標。